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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系劳动报酬,提前离职也应支付

4月2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七批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发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选送的案例《某银行重庆分行与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成功入选。






某银行重庆分行与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裁判要旨

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在该年度在职期间已经完成了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且用人单位已经对其进行了绩效考核,用人单位又以劳动者提前离职为由不予支付年终奖的,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8日,某银行重庆分行(甲方)与刘某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17日,乙方月基本薪酬为4700元等内容。某银行重庆分行对员工的绩效考核及奖金发放制度为:上半年年中进行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从下半年开始按月预发部分绩效工资,年终进行年终考核并根据预发情况总体确定年终应当发放的本年度绩效奖金。刘某某在2018年度上半年的预考核结果是B,根据该考核结果2018年应当预发的绩效工资为每月2577.86元。某银行重庆分行在2018年的7月、8月、9月按照该标准向刘某某预发了绩效考核工资,但未发放2018年上半年的绩效考核工资。2018年9月26日,刘某某因个人原因向某银行重庆分行提出离职申请。2018年9月28日,某银行重庆分行正式与刘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9年2月1日,刘某某申请仲裁要求某银行重庆分行补发其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的绩效工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审理后予以支持。某银行重庆分行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其不向刘某某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绩效工资。



法院裁判

从某银行重庆分行举示的《刘某某2018年预考核表》《刘某某2018年绩效评估结果应用计算表》《刘某某历年工资表》来看,刘某某已按照要求完成了2018年度在职期间的工作任务,某银行重庆分行也对刘某某的工作表现进行了预考核,并依据预考核的绩效金额实际发放了部分绩效工资。其后,某银行重庆分行又以刘某某提前离职,主张不向刘某某支付年终奖,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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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渝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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